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要求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相应部分内容。
本标准制定了严于GB 9078-1996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仍执行GB 9078-1996。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工业炉窑(除玻璃熔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4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焙烧、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现有工业炉窑 existing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炉窑 new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烟气在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h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工业炉窑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4.3.1 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3.2 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3.1规定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3.3 如果排气筒高度达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标准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采样平台5.1.1 为保障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工业炉窑排气筒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的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1.2 当采样平台的坠落高度>2m时,应有通往采样平台的安全楼梯。
5.1.3 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 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电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设施。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的企业,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20 m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设施。
5.2 有组织排放监测
5.2.1 根据企业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2.2 工业炉窑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397的规定执行。
5.2.3 本标准规定以小时均值作为考核污染物是否达标的基本单位。对于连续性排放是指以任何连续1 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5.2.3的要求采样。
5.2.5 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照HJ/T 373、HJ/T 397的规定执行。
5.2.6 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测5.3.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2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生产车间门、窗等排放口的浓度最高点。如无法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应设在厂房生产车间外2m~50m范围内,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的浓度最高点。
5.3.3 若工业炉窑无完整厂房生产车间(如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控点应设在距颗粒物排放源下风向5m,距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的浓度最高点。
5.3.4 监控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5.3.5 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以所测结果的浓度最大值进行评价。
5.3.6 应同时记录监测期间的大气温度、大气压力、大气湿度等气象参数。
5.3.7 其他要求按照HJ/T 55的规定执行。
5.3.8 企业应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5.4 监测方法监测方法见表4。国家、行业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5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工业炉窑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各类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 达标判定
6.1 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工业炉窑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以小时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6.3 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工业炉窑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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