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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实施意见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15/1/6]  
摘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2005﹞33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4﹞132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工业现状

    新型墙体材料系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等。

    近几年来,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工业从小到大,有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14年8月底不完全统计,全市传统砖瓦企业由过去的140多家减少为82家,粘土砖的实际产量由原来的15亿块(标砖)下降到6.5亿块,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由原来的3家发展到32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品种由3类5种发展到5类10余种。巴彦淖尔市大兴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4亿块粉煤灰多孔砖和50万立方米粉煤灰蒸压砌块等一批新型墙材企业已建成。粉煤灰烧结砖、粉煤灰蒸压砌块、炉灰渣砌块、石膏板材、轻集料小型砌块、轻质隔墙板、墙体屋面轻质保温板材等新型墙材已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4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质量、档次和功能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高层建筑和框架结构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材的使用率在逐年提高。

    (二)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意义

    粘土砖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不仅大量破坏土地,消耗资源,而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因此,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利于利废、节能和改善建筑功能,有利于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市每年生产粉煤灰80多万吨,粉煤灰大量占用堆放场地,消耗人力物力,对环境造成很大压力。而粉煤灰是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原材料,用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仅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变废为宝,做到资源综合利用,而且对减轻环境承载压力,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4﹞132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50号)文件要求, 2015年临河城区和其它旗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镇规划范围和各类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基本淘汰粘土砖,到2020年全市范围内基本淘汰粘土砖。

    2.在上述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属于城市规划需要,风貌建筑和古迹修缮工程以及特殊建设项目,经市经信、住建、文化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批准后方可使用粘土砖。

    (二)总体要求

    1.牢固树立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科学理念,坚持“疏堵结合,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依法取缔与规范土地管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限制粘土砖生产规模、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政策机制,健全标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分类清理,着力解决粘土砖生产企业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证经营,证照不全,非法占用耕地和违法采矿等突出问题,加快淘汰粘土砖,推广节能建筑,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生态经济发展目标。

    2.按照巴彦淖尔市墙体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和杭锦后旗工业园区也要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基地。在统筹规划的情况下,各旗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建设一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特别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以此带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满足市场需求,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的步伐。

    三、大力清理整顿,确保“禁粘”工作落到实处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1.清理整顿的范围: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和使用粘土砖的建筑工地。

    2.清理整顿的重点:占用耕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照或证照不全,不符合有关规划布局的粘土砖生产企业。

    (二)明确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

    1.推广使用新型墙体,禁止使用粘土砖的主体责任是旗县区政府,各旗县区政府要按主体要求做好规划和工作推进步骤。

    2.各旗县区要成立禁粘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统筹安排做好“禁粘”善后工作。

    3.职责分工。“禁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禁粘”工作规划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禁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违反“禁粘”有关规定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发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对取缔、关停、拆除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予续办手续;加强对制砖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继续生产的企业,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并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取土、超范围取土、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环保部门:严格查处违反环保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环保法》坚决予以关闭。参与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选址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和设厂条件的企业,不予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住建部门:组织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禁粘”工作中的职责;依据国家法规政策严格把好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环节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关,对在“禁粘”区域继续使用粘土砖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核,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查处“禁粘”后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建筑施工单位。

    工商部门:协助关闭确定取缔、关停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政府要求收回其营业执照;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报工作管理,对墙体材料行业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不予工商登记和年报;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税务部门:在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后,要及时注销税务登记证,并收回销售发票;对吊销或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予核发税务登记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精神,对粘土砖生产企业加强税务管理,不得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安全生产部门:协助关闭确定取缔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杜绝劣质产品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负责粘土砖生产企业整治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事件的处理;指导淘汰关停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爆破拆除工作。

    电业部门:对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生产企业,由相关部门报请政府同意后,切断企业供电电路,拆除供电设施。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

    清理整顿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和执法监督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4年11月—2015年元月)

    由各旗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地区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摸清企业数量、窑型、产量销量、占用耕地、环保等情况以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发放情况。调查完成后,经过汇总分析,根据粘土砖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办法,并于2015年元月底之前将摸底情况上报市经信委。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15年2月—4月)

    1.加大对“禁粘”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4﹞132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墙体材革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50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宣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优点,介绍有关墙改政策法规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宣传“禁粘”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参与“禁粘”工作。

    2.发布《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的通告》,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5年5月—9月)

    在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由旗县区提出具体关闭和保留意见,分类整治原则上分为暂时保留和限期关闭两类。

    1.暂时保留对象: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并都在有效期内,无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等行为的粘土砖企业。列为“暂时保留”的粘土砖企业仍可继续生产,但生产期限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相一致,到期后必须关闭。

    2.限期关闭对象: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虽证照齐全但属于超期限、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的,一律予以限期关闭。对确定“限期关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市(旗县区)国土资源、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行拆除。

    第四阶段:执法监督(2015年10月—2015年11月)

    各旗县区统筹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

    加强监督和管理,凡被列入关闭范围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仍然违法生产的将依法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凡违反《巴彦淖尔市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实施办法》(巴政办字﹝2011﹞50号)文件精神,在全市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继续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凡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使用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依法处罚;凡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粘土砖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责任单位依法处罚;凡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经信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的“禁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大力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好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坚持科技创新,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矿渣、建筑垃圾等材料生产多孔砖、粉煤灰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纸面石膏板、墙体屋面轻质保温板等产品,开发满足节能、环保、美观要求的复合型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建筑市场需求。

    (二)引进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要注意引进技术先进、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充分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新型墙材项目,加快新型墙材的生产和开发步伐,扶持其发展壮大,为“禁粘”工作深入推进提供适销对路的新型墙材产品。

    (三)发挥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生产和使用符合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禁粘成果

    (一)严格审批,从源头上推进“禁粘”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任何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市发改和经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用、采矿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估,规划部门不予出具规划意见,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对未经审批的新(改、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制拆除。

    凡在“禁粘”区域内,不使用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审批,不予受理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和验收备案等手续。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禁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禁粘”工作的做法和行为,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严肃查处。实行“禁粘”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设计和施工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设计、施工中仍然使用粘土砖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和个人档案,并给予公示。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理人员由于监督、监理不力的,一经发现核实,将给予相应处分;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仍然使用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给予曝光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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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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