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欢迎进入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发改委:2014年2月1-15日经济体制改革信息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14/2/21]  
摘要: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决定》指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决定》指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通知规定,各地要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4%之间(具体由各地结合情况自行确定),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作为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根据通知,各地要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不得进一步下放至县区级。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条件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要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通知还要求各地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城乡低保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两部门联合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公布了2014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办法》规定,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三个方面,涵盖能力建设、资金保障、操作管理、监督检查、社会效果等内容,并首次将社会公众和低保对象对当地低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列入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将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办法》明确,绩效评价的主要流程是,各省份对照当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民政部、财政部根据自评情况和相关数据,组织人员对各省份低保工作绩效作出综合评价,划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绩效等级,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各省份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指导地方改进低保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会议强调,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和法治手段,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围绕结构调整、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规,推动形成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齐心协力防治大气污染的治理格局,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全体人民。

  我国全面启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考核问责。日前,水利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考核组织、程序、内容、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实施方案》明确,由水利部等十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括各省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按照《实施方案》,今后水资源管理措施将更加严格: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严格水功能区监管——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商务部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暂行规定。商务部网站日前发布公告称,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制定并公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自今年2月12日起施行。根据公告,可以适用简易案件的经营者集中包括: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公告同时明确了不视为简易案件的情况,并称符合特定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五、价格改革

  发展改革委将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发展改革委今年将完善农产品市场价格和调控机制,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发展改革委表示,今年我国将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发挥市场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2014年将选择部分品种和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同时,将继续实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完善生猪调控预案和大宗农产品储备吞吐调节机制。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快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两部门发布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目录,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项目。《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通知》要求,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通知》强调,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六、地方改革

  天津市取消、停征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天津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2月1日起,取消、停征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规定,取消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项目。停征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征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收费及其二级项目棉花监督检验收费;降低由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将目前按照比例收取改为按照定额收取;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煤气增容费更名为燃气增容费。规范办理证照收费行为。负责办理证照部门无论是否收取工本费,均不得向办证申请人收取照相及复印材料等相关费用。办理证照需要的照片,应由办理证照部门明确规格标准,由办证申请人提供。办理证照部门不得自行收取、变相收取、委托社会机构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山西省推进市县以上政府“三公”经费公开。山西省近日出台《“三公”经费管理和公开规定》,所有市和50%的县级政府今年将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2015年底之前,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将全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规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综合预算和各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严禁将本部门单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下级单位、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三公”经费;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江苏省将实行双向生态补偿机制。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水质未达标的市县将受到处罚,对水质受上游污染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水质好于规定的将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办法》明确了“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经监测考核和确认后,实行“双向补偿”,即对水质未达标的市、县予以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补。在收到缴款通知10日内,就必须向江苏省财政缴纳这笔钱,否则将取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直接代扣。如果上游市、县出境的监测水质没有达标,由上游市、县按照低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江苏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再通过省财政对下游市、县进行补偿。如果上游水质好于断面水质目标的,则由下游市、县按照好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通过省财政对上游市、县进行补偿。


(中国砖瓦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子站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砖瓦工业协会www.cbtia.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中国砖瓦工业协会www.cbtia.com"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砖瓦工业协会www.cbtia.com"。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我来说两句
用户: 匿名发出
密码: 注册新用户
留言: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您在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发表的作品,中国砖瓦工业协会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会员说明 || 广告服务 || 网络服务 || 友情连接 || 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0571-85871590 服务QQ:欢迎使用在线服务! 1064356210 意见或建议至:service@cbtia.com

兄弟网站: 中国建材网 中国水泥网 cement 中国水泥网人才频道 中国水泥论坛 中国石材网 中国陶瓷网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中国绝热隔音材料网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ICP证:浙B2-20040232 京ICP备2020036720号-1 法律顾问:哲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