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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14/1/13]  
摘要: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订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弥补现行标准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方面,并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决定制定并发布行业协会标准。

  中国建筑材料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013年7月

  中国建筑材料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13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订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弥补现行标准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方面,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并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决定制定并发布行业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相关产业协会组织实施,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协会标准的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

  (二)一致性原则。协会标准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三)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 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升性原则。对于已落后于发展需求或显着落后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国标和行标,如不能及时开展制修订工作,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提升相关标准水平,为今后相应的国标或行标的制修订提供标杆。

  (五)引领性原则。为加快推广并规范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引领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优先支持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第四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标准的代号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英文名称缩写CBMF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示例:CBMF ×××-××××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协会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CBMF ×××-××××/ISO×××××:××××

  第二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技术组织

  第六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标准化工作组负责。

  第七条 标准化工作组是指为制修订某一专项标准组建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小组。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本专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三)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化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验;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

  第九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

  第十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标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该标准所属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以及该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三)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五)建议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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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筑材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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