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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芬兰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推动建筑垃圾处理
  中国砖瓦网  [2011-12-23]  
摘要:建筑垃圾是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德国和芬兰也不例外。根据德国环境部的统计,德国近三分之二的垃圾为建筑垃圾。但是,在合理的法律设计、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的作用下,德国2008年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了90%,为德国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芬兰也通过“源头削减策略”,实现了建筑垃圾的源头控制。两个国家还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扶持垃圾回收和处理公司,使建筑垃圾管理获得了重要驱动力。

  建筑垃圾是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德国和芬兰也不例外。根据德国环境部的统计,德国近三分之二的垃圾为建筑垃圾。但是,在合理的法律设计、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的作用下,德国2008年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了90%,为德国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芬兰也通过“源头削减策略”,实现了建筑垃圾的源头控制。两个国家还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扶持垃圾回收和处理公司,使建筑垃圾管理获得了重要驱动力。

  德国:由单纯垃圾处理转向垃圾管理

  德国于1972年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1986年,该法被修订以后,首度确认了由单纯垃圾处理向垃圾管理转变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垃圾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于不得不产生的垃圾,要改善垃圾的组成成分,使垃圾能够回收再利用。此后,该法不断修订完善。1993年加入了建筑垃圾应当在产生地单独回收、准备再利用的条款。

  1996年10月,循环利用及垃圾管理法开始实施后,德国形成了一整套垃圾管理的原则。按照此原则,垃圾管理可分为不同的等级:最好的等级是避免产生垃圾,其次是回收再利用垃圾,最后才是单纯处理垃圾。只有在回收再利用垃圾过于昂贵的情况下,才能对垃圾实施单纯处理。

  与此相应,垃圾处理的责任扩展到了生产、消费和回收的整个过程,建筑行业中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对减少和再利用建筑垃圾承担责任。建材生产商需要确保其产品在设计上有助于减少垃圾产生,便于使用后回收再利用,且满足再利用时的环保要求。房屋所有人、开发商等有责任将垃圾管理策略写入建造计划,该策略还必须包含使用再生建材的内容。当建筑拆除时,拆除承包商必须按照建材可回收再利用的方式拆除建筑。

  为了落实相关法律,德国政府一方面监督相关企业按照法律办事,并对违反者进行惩处,另一方面与企业进行合作,促进整个建筑垃圾管理产业的发展。德国建筑行业积极与环境部合作,推动建筑垃圾总量大幅减少。

  为了促进建筑行业采用再生建材,德国政府出台了再生建材等级的规定和指标。德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建立的德国质量保证和鉴定研究所,开发出一整套针对再生建材的检测程序,使循环利用垃圾的企业能够放心销售其再生建材,而开发商、建筑师、工程师也有了将新建材与再生建材进行比较的依据,便于再生建材的推广。

  以德国巴伐利亚州为例,州政府与巴伐利亚经济界在自愿、负责与合作的基础上签订环保协议,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是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协议,政府与建筑业确定了共同的目标:为环保地再利用建筑垃圾建立一套经认证的质量保障体系;楼房拆除中产生的垃圾,75%以上必须得到再利用;尽可能地提高建筑垃圾中沥青的再利用率。通过协议的约束,该州每年大约4200万吨建筑垃圾中,将近88%会被再利用。为保证达到质量要求,建筑垃圾产品必须经过检查、监督、认证和处理才能被再次利用。对再生建筑材料的监督包括内外部监督及出具相应的证明。

  芬兰:源头削减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芬兰采取“源头削减策略”,尽量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通过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

  芬兰环境部于1997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规定。这一规定涉及建筑工地在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特别是专业施工的大型建筑工地产生的数量可观的建筑垃圾。根据规定,建筑项目各个阶段的主要实施者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理,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应遵守芬兰《垃圾法》的总体原则,特别要注意:一是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可利用的垃圾应回收,并尽可能再次使用;二是节约使用建材,并尽可能利用经维修仍可使用的建材用于施工;三是确保所产生的垃圾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而且不会对垃圾处理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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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月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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