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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中国砖瓦网  [2011-10-27]  
摘要:在2011年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砖瓦工业协会静全体会员讨论,一致通过对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章程的修改,现公布如下。

  第二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砖瓦企业、地区砖瓦(墙材)协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修改为:本会是由砖瓦行业企业和相关联的单位以及区域性砖瓦协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道德风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

  修改为: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修改为: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编:100831.

  修改为: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增加:(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一)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革新和发展的建议,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服务;

  修改为:(二)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积累行业基础资料,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三)研究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广泛地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活动,加速企业的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修改为:(三)搜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和专题资料,协助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加强管理,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四)开展行业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出版会刊、编辑资料、举办展览、广泛开展服务活动;

  修改为:(五)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出版会刊、编辑资料、举办展览、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加强管理,逐步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水平和经济效益;

  修改为:(六)利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养技术与管理和职业技能方面人才,逐步提高企业的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络,进行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交往与合作;

  修改为: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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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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