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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8/9/4]  
摘要:

 

第一条  根据2007年1月1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文件及《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行业信用建设的原则、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出的明确规定。经过经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审核后,批准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为全国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协会,在全国砖瓦行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为加强中国砖瓦行业(以下简称“砖瓦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砖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以下简称“砖瓦协会”)的统一组织下,由砖瓦协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会员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将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砖瓦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砖瓦行业监管水平,树立砖瓦行业企业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第五条  砖瓦协会成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委员会和信用评价办公室,由砖瓦协会相关领导、业务部、行业专家及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组成。
第六条  砖瓦工协会邀请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共同开展工作。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参评企业信息征集、核查、初评、后续跟踪等工作,严格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说明的要求,进行砖瓦行业信用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为切实做好砖瓦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砖瓦协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价工作机构及职能、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守则、信用评价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价工作流程、信用评价专家工作制度、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制度、信用评价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制度等。
 
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根据砖瓦行业的特点,协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表。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C以下不予评级。
等 级
计分标准
含    义
下限含)
上限
经济状况
AAA
80
100
具有非常强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很好,信用管理体系科学、规范,具有很好的社会责任感,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强,违约风险极小。
AA
70
80
具有很强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好,建立了基本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有较好的社会责任感。但与AAA企业相比较容易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小。
A
60
70
具有良好的经济偿付能力,建立了初步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但与AA等级相比,更容易受到经济环境影响,违约风险较小。
B
50
60
具有基本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波动较大,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很大影响,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
C
40
50
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低,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
企业基础信用能力指标
注册信息
 
2
资本构成
 
3
附属机构
 
4
企业经营状况指标
经营业绩
 
5
品牌信息
 
6
营销管理
 
7
认证和社会责任
 
8
生产研发状况
 
9
市场前景
 
10
企业管理能力指标
公司治理
 
11
人力资源管理
 
12
应收帐款管理
 
13
信息化管理水平及制度管理
 
14
客户管理
 
15
 
企业经济偿付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
 
16
获利能力
 
17
运营效率
 
18
成长能力
 
19
资产结构
 
20
社会信用记录指标
获得海关、工商、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信用评价
 
21
近三年获奖情况
 
22
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违规情况
 
23
企业员工投诉情况
 
24
安全生产
 
25
数据真实性
 
26
其他减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首次参加砖瓦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信用评价→核定等级→公示”的程序进行。
会员企业向砖瓦协会申请参评并得到砖瓦协会的资格认定后,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中国砖瓦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进行资料申报;非砖瓦协会会员企业,需按照砖瓦协会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砖瓦协会会员后,方可申报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砖瓦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会员企业。
(二)企业经营资格满三个会计年度。
(三)企业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四)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是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向申报企业出具的文字报告,是评估人员基于对企业大量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旨在形象地反映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竞争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析和附件三个部分。具体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基本观点、评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内容,并附有评价委员会规定的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和使用的申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撰写整体要求完整、充实、可靠;撰写用语要求精炼、准确、平实;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初评、复审后,砖瓦协会将在中国砖瓦网(www.cbtia.com)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进行公示和发布评价结果。如申报企业自行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需按评价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按公示格式刊登。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砖瓦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认可的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评价委员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应用
为了树立砖瓦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砖瓦协会将在全国整规办统一领导下,在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支持下,在以下方面对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应用。
(一)推荐给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建议和推荐政府部门坚持和扩大使用砖瓦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争取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政策。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加强砖瓦行业诚实守信的宣传力度,帮助守信的会员企业提高公信力。在中国砖瓦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建材报和《砖瓦世界》等有关媒体重点推介。
(三)在行业中积极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托砖瓦协会在行业商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向与砖瓦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国外行业组织和国外知名企业、各国驻华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国内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等重点推介。
 
第十九条  砖瓦协会成立信用评价信息小组,负责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依据《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砖瓦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砖瓦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砖瓦协会不以赢利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财务管理制度,仅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赞助费;第三方信用评估专业机构参与的,在与企业协商后可收取成本费。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砖瓦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全国整规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据评价模型和标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参加我会信用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砖瓦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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