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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不节能将究责 三方面分析其深远影响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8/8/14]  
摘要:

 

  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这标志着我国民用建筑将进入节能时代。这一行政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民用建筑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开发商而言
  1、开发节能住宅将增加建造成本。根据《草案》的规定,新建建筑的设计、施工均须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否则不得开工、验收。《草案》还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此外,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如果严格执行这些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所的测算,节能住宅将使商品房建造成本上升5%-10%。

  2、销售商品房需明示节能信息。根据《草案》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其中,节能措施是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另外,开发商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商品房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业主起诉。根据《草案》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如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或照明设备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对建筑商而言
  该《草案》对建筑商的保温工程的保修责任加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该条例对于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现《草案》对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业主而言
  1、房价影响轻微。建设部有关领导曾说,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主要是土地的供应量和金融信贷之间的关系,与建筑的造价关系不是最大,尤其是建筑造价中一小部分的节能投资,影响更轻微。

  2、节能住宅可使业主长期受益。按照现有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空调的总能耗应减少50%。从长远来看,节能住宅将节省业主的能源消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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