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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6/4/20]  
摘要:

(2006年4月1—15日)

    一、农村体制改革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粮食流通体制改革。4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会议指出,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抓紧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支持和引导产区与销区优势互补。(五)切实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完善粮食直补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大对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中央储备粮食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的平衡机制,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实施综合直补粮农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中央财政决定新增125亿元补贴资金,对2006年种粮农民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其主要内容为:不按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算账,而是统筹考虑农民种粮使用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全年算账,一次性拨补,直补种粮农民,年内不再随后期农业生产资料实际价格变动而调整补贴。补贴全部用于补助种粮农民,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倾斜。对种粮农民实施综合直补,是在现行粮食直补制度基础上,对种粮农民实施财政补贴制度的又一重大突破,也是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交通部出台促进新农村建设的8项举措。日前,交通部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措施,主要内容为:一是重点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二是加快实施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三是积极推进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四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做到路通车通,路、站、运同步发展,统筹城乡交通发展,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五是不断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六是有效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完善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七是广泛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交通行业转移就业。八是继续依托交通事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发布。财政部4月9日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批准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扣减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暂停违规违纪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二、金融体制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出台新举措。一:外汇管理局调整三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13日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服务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等三项管理政策进行改革。一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除开立首个账户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二是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过去限额的核定仅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依据,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由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三是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更加便利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汇安排。二:人民银行调整六项外汇管理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4月13日就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发布公告(〔2006〕第5号),其主要内容为:(一)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调整为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三)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额度之内,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在银行办理购汇并申报用途;银行对超过额度部分的个人购汇在审核相关凭证后按实际需求供汇。(四)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六)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三、财税体制改革

    调整消费税。4月1日起,我国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此次消费税调整主要有两个内容:(一)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二)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此外,提高大排量汽车税率,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等。

    四、地方改革

    重庆市政府确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级联动方案。近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确定了该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级(市、区县、乡镇)联动“3+1”方案的基本框架。按照新方案,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所涉事情不属自己管辖的,不能一推了之,而应将其转给相关的职能部门,否则就将受到处罚。据悉,“3+1”方案中,《重庆市市级行政执法联动试点方案》将着力推进市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庆市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试点方案》将积极培育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重庆市乡镇政府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方案》将逐步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庆市政府公务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为创建法治政府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保障措施。

    吉林省部署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4月4日,吉林省政府召开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会议,总结省政府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经验,部署省政府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要遵循“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一是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必须是省政府128号令明确保留的项目,未经省政府同意的审批和收费项目一律不准进入大厅。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各部门都要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将过去分散在各职能处室和单位的审批业务剥离出来,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和承办。三是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部门凡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行政审批用章全部废止。四是建立健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规定,用制度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运行和公平、公正、便民、利民。五是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制约,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廉洁高效。省监察厅驻政务大厅监察机构以及派驻各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对各部门在政务大厅的审批工作加强监督,同时,要强化行政审批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省政务大厅建立的“一次性告知”、“四制”、“八公开”等办事程序,对服务对象采取定期评议、随机调查问卷、办理情况在大厅即时公布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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