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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6/3/22]  
摘要:

 

    在工程上必须使用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各类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门窗;各类非黏土砖、建筑砌块及其他新型墙体材料;节水型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用水器具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删1)等有关要求,北京市建委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环保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环保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环保标准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环保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环保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环保要求的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建筑节能环保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对隐蔽工程节能环保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环保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指标符合建筑节能环保标准。
  工程参建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和北京市建委《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的要求,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通知》规定,在工程上使用各类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和水暖器具时,必须使用以下材料:一是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各类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门窗;二是各类非黏土砖(煤矸石、粉煤灰、灰砂砖等)、建筑砌块(混凝土承重砌块、加气块、非黏土陶粒砌块等)及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三是水封高度大于50毫米的密闭水封地漏;四是节水型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用水器具。

  在工程上使用防水材料、通风、排水、电梯等材料和设备时,应重点推广使用以下材料和设备:一是各种水溶性防水涂料、高分子片材及厚度大于2mm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环保型防水材料;二是厨房与卫生间防串烟防倒灌变压等排气系统;三是住宅工程螺旋消音UPVC等排水立管;四是采用交流变压变频调速(VVVF)等节能技术的电梯电机。
  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序质量控制,重点加强保温层厚度、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等保温处理的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要按照《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2004)的要求,做好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保温性能和外门、户门安全性能的进场复验。在新建工程设计中有中水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中水设施施工质量的管理,要做好中水设备选型和供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的控制。住宅照明工程应严格执行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未通过认证的、低效的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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