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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6/3/2]  
摘要:

    

                              建质[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各省会(自治区省府)城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展资源节约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2005年12月6日至19日,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包括4个直辖市、26个省(区)及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检查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建筑设计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检了2003年以来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审查的公共建筑,共计280个建筑工程项目,并对其中30个存在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问题的项目发放了执法告知书。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5年以来,多数地方加大了工作力度,形成较好的节能工作局面,目前,居住建筑的节能工作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已全面展开,夏热冬冷地区有了较大的进展,夏热冬暖地区已经开始启动;公共建筑随着节能标准颁布也开始起步。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各地在建筑节能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是: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50%以上的受检地区都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在建设主管部门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了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初步形成了各环节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山东省、广州市等还成立了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出台地方法规、政策,完善管理制度。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宁夏区和广州、深圳、乌鲁木齐市等已起草完成或正在起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建委建立和完善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场检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十项制度。沈阳市建立了建筑节能检测、竣工备案、节能建筑享受墙改基金全额退费的建筑节能验收机制。上海市规定,对于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的建筑项目,所增加的面积可不记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范围。

    (三)重视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一些地方有针对性地编制了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制定了国家标准的地方实施细则,同时编制了配套的标准设计图集,在设计、施工等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福建省编制实施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应用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23项、施工工法4部。上海市编制完成了《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等4项地方性标准,配套制定了《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地方性应用规程及图集。

    (四)认真抓好建筑节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培训班、现场观摩等方式,对行业管理、房地产开发、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为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福建省还组织专家对设计、审查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答疑,并及时在网上发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了建筑节能宣传,上海、重庆、成都、青岛市等地编印并发放了建筑节能知识问答等科普宣传手册,为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积极推进先进适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研发和应用工作。北京市系统研究、推广了浅层地能—热泵、地热—热泵以及太阳能辅助建筑供热等技术。天津市先后开发了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RBS住宅建筑体系、混凝土多孔砖住宅等9项节能建筑新体系。深圳市建立了“深圳市居住建筑能耗和气象参数库”、“深圳市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库”。辽宁、青海、福建省等编制印发了节能技术公告和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推动建筑节能成熟技术的普及应用。

    (六)认真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005年以来,不少地方加强了建筑节能执法监督检查。青海省对2004年10月1日起开工建设的所有居住建筑工程和2005年7月1日起开始设计的所有公共建筑项目,共计248个项目进行了逐项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65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还给予了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有力地推进了建筑节能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些地方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节能工作力度不够。部分地区需加强对建筑节能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上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一些地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还不高,中小城市和村镇工程的建筑节能工作比较薄弱,多数省市尚未理顺墙体改革与建筑节能的工作机制。

    (二)技术支撑亟待加强。一是部分设计人员未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热工计算不准确、不熟练,节能设计中建筑、暖通、电气等各专业缺乏配合,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违规问题所占比例达到68%。二是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性不足,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没有形成竞争机制,没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三是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尚需完善,特别是施工过程节能监管还缺乏有力的依据。

    (三)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一是目前国家尚无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二是配套政策不足。北方地区热改滞后,如节能建筑虽然装了热计量表,但仍然按照面积收费,收费额度并没有变化,影响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三是节能监管制度不尽完善,尤其是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管理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监督执法工作薄弱。一是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中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处罚不力。二是施工环节的节能监管工作薄弱,部分建设单位为追求低成本,对节能建筑施工和专用材料的质量不严格把关,只求便宜、不讲质量,只求形式、不讲效果,以及施工单位为赶进度不按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等问题比较普遍。

    四、下一步建筑节能工作要求
    (一)切实查找问题与差距,认真整改。一是要求地方对督查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管工作的力度,积极开创节能工作的新局面。二是要求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整改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工程,依法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报我部。

    (二)加快法规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一是要认真组织研究有关建筑节能管理的对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出台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北方地区要加快研究制定与供热体制改革相关的计价、收费等配套政策,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调动消费者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要积极研究制定与建筑节能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加紧制定新建节能建筑的墙改基金返还、税收减免,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的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等政策措施。四是要进一步理顺墙改与建筑节能的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的技术储备。一是要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各地要对成熟的节能技术进行系统的整理,编制适合当地需要的节能技术目录。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节能技术标准,特别是要加强对节能检测和验收等标准的研究工作。三是要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把节能技术培训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再教育结合起来,与岗位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熟练应用节能技术的能力。四是要将建筑节能情况作为工程评优的重要内容,以引导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未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参加评奖。

    (四)加强建筑工程执行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监管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督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切实保证建筑节能质量。三是加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五)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监管。从检查情况看,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大型公建项目工程的节能监管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为此,一是要强化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参与投标的方案设计必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题报告,同时,明确设计方案评审的专家和业主责任,细化评审办法,切实保证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建立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节能检测制度、能耗统计制度及能效审计制度,对其节能情况进行后评估。

    附:2005年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发放执法告知书项目汇总表2006_29.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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