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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节能条例”将实施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5/7/11]  
摘要:

  7月15日起,《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根据条例,沈阳市300余家耗能大户将受到严格监管。市节能办希望市民积极举报浪费能源的现象,举报电话:22715606。

  7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宣布《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从7月15日起实施。该《条例》与《节能法》相匹配,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节能法规。

  据介绍,沈阳市是老工业基地,一方面是能源消耗大,全市平均每年消耗1200万吨标准煤;另一方面,能源缺口大,全市80%以上的能源依赖外购,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最值得注意的是,能源利用率较低,高耗能设备尚未完全更新换代,跑、冒、滴、漏现象比较严重,全市能源利用率为30%左右,比世界发达国家低20-30%。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沈阳市能源消耗高、浪费大的根本原因在于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为逐步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的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成为当务之急。

  在《条例》中,明确了沈阳市节能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职能;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标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确定公布。节能监测机构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和拒绝。

  据沈阳市节能中心主任侯殿军介绍,《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市节能中心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节能中心将相应更名为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目前,沈阳市符合《条例》规定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约有300多个,市节能中心将重点对这些耗能大户进行检测并提供服务性指导,也希望市民积极对违法耗能现象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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