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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章程

(2006年11月1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英文名China Brick & 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BTI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砖瓦企业、地区砖瓦(墙材)协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非盈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道德风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编:1008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革新和发展的建议,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服务;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起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研究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广泛地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活动,加速企业的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开展行业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出版会刊、编辑资料、举办展览、广泛开展服务活动;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加强管理,逐步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开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络,进行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交往与合作;
  (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间的关系;
  (八)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
  (九)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砖瓦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公约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
  (五)决定本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和办法;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因工作需要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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